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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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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县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出租人未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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