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聚众、以为业;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会以罪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