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机关或人民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二、不同受诉,赔偿金额可能不同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