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人均赌资50元不算。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以论处的。若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则是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