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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来源:微智科技网

法律主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 年休假 。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而对于放弃年休假后的补偿问题,该办法第十条亦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 工资 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法律客观: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说,这一条例是充分体现了,体现了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众的和谐这一基本思想。 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说,这一条例是充分体现了,体现了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众的和谐这一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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