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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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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刑事案件的程序大概是这样:首先,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 批捕 ,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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