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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某些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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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副院长于2000年10月28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对于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下列纠纷,人民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

(二)用人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方式安置职工引发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双方当事人均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一方或双办事后反悔向人民起诉的。

一、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不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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