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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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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变为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具体如下:

1、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3、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能转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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