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是刑事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聚众,即为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有的则本人不参加,但都属于聚众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
3、以为业,即以为常业,以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