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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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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进行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方法还可以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在我们国家非常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第三种方法还有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机构必须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仲裁条款。最后一种民事诉讼。在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起诉。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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