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期限
《关于依法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决定;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如需提前解除出境,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在实践操作中执行一般将限期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司法实践中,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按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交控。”即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由执行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机关发函并移交裁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省级机关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级机关布控。
什么时候会出境
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依法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是人民可作出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机关宣布作废;
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机关在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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