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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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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可以再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有哪些?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门。

3、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由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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