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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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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在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

祁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在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公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后,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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