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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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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仲裁委员会在人们日常交往中出现频率很高,人么也大都对仲裁委略有耳闻。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仲裁委员会一般有哪些人员组成呢?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与此同时,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不同地方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有所不同,但差异不大。。仲裁的最大特点是一裁终局。用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优点在于降低成本、节省时间,避免讼累。因此,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性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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