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得辞退。这是针对其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而言的;假如其故意犯罪,杀人放火,这种情形下,其不但要被追究刑责,也要开除公职;只要出现辞退情形即可辞退,甚至开除公职。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
一、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看样子你不太符合这个标准,但你可以往职业病这边靠一下,看看行不行。或者说患脑膜炎以后,治疗不及时,算医疗事故等。
二、在以下情况下会被开除:
1、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6、存在作风散漫、耍、酗酒滋事、不按规定着装等情形,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7、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机关人民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态度恶劣,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工作的。
第五条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