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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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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领养当事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提供相应的材料;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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