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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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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被胁迫或被骗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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