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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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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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