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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法律规定了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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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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