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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一个月女方退婚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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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一个月女方退婚,具体处理办法:

1、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2、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3、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1、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

综上所述,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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