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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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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则一 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则一审有罪判决便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便不存在错误执行刑罚所造成的损害。但是,由于一审的有罪判决引起被告人上诉,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害,一审应当负责。同时,由于错误羁押往往始于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决定,在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受害人已被错误羁押,所以检察机关与人民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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