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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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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的临时补偿,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符合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登记失业、愿意接受培训和求职。非自愿失业包括终止合同、被解雇、用人单位违规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只有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上述规定中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结语

失业保险金,作为一种临时补偿,是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参保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已登记失业、愿意接受培训和求职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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