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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再审如何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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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缓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反之,高级审理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高级复核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2、高级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缓的,如果被告人符合刑法中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高级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缓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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