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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