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红冲处理:收款方应将原始(蓝色)收回,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
2、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红冲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红冲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红冲证明”,按红冲金额开具红字或负数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证明”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3、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红冲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红冲证明”,同上第2步。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第三联(记账联)与“红冲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4、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红冲处理。收款方应将需红冲收回,并按红冲金额开具红字或负数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第二联(联)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二联(联)后,以备核查。《专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