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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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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劫弹药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抢劫弹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抢劫弹药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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