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1、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机构或者人民提出控告或反映;
2、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行使管辖权);
4、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一、处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分别是机构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人民负责的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以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由机构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审查决定。
案件进入以后,须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该阶段,的工作重心系在于通过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以明确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审查后确定案件材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提起公诉,最终由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