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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每月最迟几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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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交社保: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至月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时间保持不变,仍为每月25日前)。

2、个人交社保:个人交社保,一般是委托银行扣款(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可较快扣款到帐,其它行七日后扣款到帐),而每月的21—26日为社保费托收时间。

自2021年8月11日起,建筑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应征计划核定仍由门负责,缴费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缴费单位在完成参保登记和应征计划核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别按照门和医保部门明确的口径执行。

往期保费补缴

1、根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档次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

2、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通过线上或经办银行柜面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停保期间职工医保费的,需向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应补缴金额后,再通过线上或经办银行柜面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到账后,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令第26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已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可补缴往期失业保险费。由于7月份缴费标准调整和业务停办时间提前导致部分缴费人未能正常缴费的,缴费人可在8月份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后,补缴7月份所属期的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南京切换上线后社会保险费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维持不变。

由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门应征计划生成时间调整为每月10日前,因此自2021年8月起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至月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时间保持不变,仍为每月25日前)。

自2021年8月11日起,建筑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应征计划核定仍由门负责,缴费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缴费单位在完成参保登记和应征计划核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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