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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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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区别“法人”与“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所以对法人是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只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单位必须按月在支付所得时代开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45%超额累计税率。对于取得的红利所得必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都应当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就按照工资薪金等收入类型缴纳个税。如果是属于薪资所得,按薪资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股息分红所得,则按股息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作为法人,他的核算是单独的,与法人代表无关。法人代表只是形式上代表公司利益,出席或者从事一些工作。

我国个人要区分其不同类型的收入,例如法人取得的与其职务相关的收入都按照工资薪金交税。如果他还有股权,取得利息或者其他类型所得,要根据这些不同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

三、怎样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3、扣除标准

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四、个税对公司有影响吗

个人所得税申诉对企业是有影响的,因为税务局会通知该企业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员工的社保,工资计提、申报、发放明细,企业账本等,如果调查的结果显示,该企业申报的收入的金额无误,则调查终止。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申报错误,有多申报,虚假申报的情况,则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免征的情形

1、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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