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遗失一般不会罚款。
丢失,有以下五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处理:
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2、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