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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婚姻无效纠纷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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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从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分类来看,婚姻家庭法属于民事类别;从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由民庭受理;从司法程序讲,这类案件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从理论上讲,无效婚姻应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尽管无效婚姻与传统无效民事行为还有一定的区别,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应是一致的。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如发现新情况、新事实出现,或原法律事实或权利发生相反变化的,人民可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重新确认,而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法官决定采纳类推适用方式时,当法官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或者法官考量生活关系的新发展及改变时,他们都要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显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最为恰当。

一、哪些情况符合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例外情形

(1)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为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应当存在无效婚姻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无论重婚者是存在二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其中一个婚姻关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

(2)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特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外),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因此,对于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久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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