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与借贷行为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借款人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而网络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
派出所和都可以用来报警诈骗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有责任和义务向机关报警。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一、借了钱玩玩就是失踪算诈骗吗?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满足什么要件构成诈骗罪?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诈骗罪:
(一)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同时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结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诈骗案件时,有责任和义务向机关报警。诈骗罪需要满足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同时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