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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借款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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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借款的种类有: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一、

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

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大致如下:

1.个人短期内的信用贷款,贷款人通过月工资收入的多少,申请办理2000元至2万元的借款,不能多于工资的6倍。

2.个人综合性的消费贷款,贷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人,贷款额在2000元至50万元之间,时限半年至三年。

3.个人的旅游项目贷款,贷款要提供质押担保、单位收入证明,贷款额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时限在六个月至二年。

4.国家助学金贷款,这是教育部门设立的助学贷款专户资金,属于人民币专项贷款。

5.个人购车贷款,借款金额只能用了购车,贷款人需要提供质押物和单位、个人有偿还本息的保证人,贷款行会直接存入首期的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总额的70%,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6.个人住房贷款。借款金额只能用于普通住房和修房、自建房中使用,贷款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贷款金额是总房款的70%,最高期限为30年。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

  商业银行贷款大致有如下方式:

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2.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

3.保证贷款,即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来贷款。

三、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

  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借款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

4.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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