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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信息表怎么导出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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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进入开票系统,点击红字信息表.
2、点击红字专用信息表查询导出,点击下载.
3、选择起始日期,点确定,即可下载红字信息表了.
4、选择信息表,点击导出,点确认,选择保存的位置,点确定.
5、页面再次弹出提示,点确认即可导出.
购买方获得的专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制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开票系统里做《红字更正申请单》,出具《红字开具申请单》、将数据上传自国税百网站(插入CA→国税网站→网上办税→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我的信息→我的办税事项→其他申报事项→红字文度件上传→上传《红字申请单》电子档.)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专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 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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