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
2、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
5、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办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交易合同、房产、房产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