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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赠予东西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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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的性质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一般不能要回,附条件赠与可以要回,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性赠与礼物不能要回:

1、一般性赠与是指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2、在判断是否超出“合理范围”。需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财物价值、当地收入平均水平、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一般性赠与的礼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

(2)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给付对方“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或者不在特殊时间内,但是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附条件赠与礼物可以要回:

1,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附加条件,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但是只有当赠与合同生成法律效益时,该附条件赠与才是有效的,若分手之后,赠送礼物所附条件没有完成,则赠与合同不产生法律效益,礼物可以要回。

2,附条件赠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于习俗给付彩礼。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2)赠送贵重物品。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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