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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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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违反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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