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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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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由最高人核准.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2、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3、高级人民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4、复核后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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