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承诺人:
身份证号:
我于x年5月22日借用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资料及法人授权书到江苏省建湖县城:路1788号(登达新天地)小区11号楼1301室和路1788号(登达新天地)小区11号楼901室承揽室内装饰工程业务一事。我现在声明:我未使用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资料及授权书签署上述两套住宅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物业报备手续。我现归还先前借到的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和授权书。
本人承诺:即日起不再使用或利用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及签署合同,不再以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其他任何活动行为,所做以上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行为或其他遗漏,如有以上行为我个人愿承担所有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与后果。
本声明承诺书永远有效
承 诺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