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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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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土地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村。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市人民20__年8月2日(20__)穴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__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南河底有机动耕地38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南河底机动耕地38亩。

  二、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收益应交__________市人民。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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