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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微智科技网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贷款在我们国家是必须要按照管理所规定的流程和银行当中的规章制度来进行一定的操作的,如果说工作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所以违法的发放银行的贷款就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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