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录音可以当证据,但是录音应当是合法的。对于录音的证明力度需要通过法庭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被采纳。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录音资料的证据力审判:需要注意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可靠;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视听资料是否与其他资料形成关联性;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欠钱录音可以当证据,但是录音应当是合法的。对于录音的证明力度需要通过法庭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被采纳。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录音资料的证据力审判:需要注意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可靠;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视听资料是否与其他资料形成关联性;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证据种类分为:
1、当事人的陈述,即诉讼案件参与人就本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内容;
2、书证,即用文字、符号以及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内容记载或者表示;
3、物证,例如侵权所损害的物品、行为过程中遗留的印记、指纹等;
4、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录相、传真资料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5、电子数据;
6、证人及其提供的证言,即知晓完整案件事实应案件当事人请求和人民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所陈述的内容;
7、专业人士在经过对诉讼参与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分析后所提出的专门性问题意见;
8、人民审判人员或者被指定的有关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现场和物品以及物体进行查验、拍照还有测量后的有关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