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的赌资金额的认定:
(一)抽头达五千构成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代理网算开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帮他人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五)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二、罪的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罪的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1)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被机关处理后又继续的;
(3)多次为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