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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规定

来源:微智科技网

我国刑法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一)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规定有哪些

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规定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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