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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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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本规则第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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