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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持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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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两项权利,第一项权利是付款请求权,也称为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指持票人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请求付款人予以付款。第二项权利是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的,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而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持票人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一样,是票据的基本权利。当第一次权利未能得到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汇票背书行为失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这里仅讲解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

1、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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