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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鉴定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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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超过工伤鉴定期限后,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若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超时不是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所致,人社局应受理申请;若拒绝受理,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

法律分析

在我国超过了工伤鉴定期限是否可以申请需要看如果是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期限的调整与影响

工伤鉴定期限的调整与影响是一个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工伤鉴定期限的调整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调整工伤鉴定期限,可以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同时,调整工伤鉴定期限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和调整工伤鉴定期限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工伤鉴定期限的调整与影响是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问题。调整期限可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需考虑企业成本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制定调整期限需综合考虑法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公众利益,实现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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