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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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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性质的组织,是指在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性质的组织罪,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

所谓领导性质组织,是指在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性质组织的行为在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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