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判刑后,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才会在看守所。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