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入室盗窃在取保候审可以吗

入室盗窃在取保候审可以吗

来源:微智科技网

视情况而定。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时,也可以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后开庭是否当天收监

取保候审后开庭当天收不收监,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应该适用缓刑的,可以在开庭后直接决定将被告人逮捕并收押,但也可以在宣判后再行收押;

2、如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该适用缓刑或是否适用缓刑不确定的,则在开庭后,被告人不会被收押。

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

二、侦查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侦查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因法定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不限定时间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外,仍可适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保证人

1、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证金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2、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如果有强奸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对于涉嫌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应当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